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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发布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
浏览次数: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7-19 14:41

我省发布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

日前,江西省政府下发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赣府发〔2018〕20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《实施意见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,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重要举措,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,从总体要求、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、深化分类管理改革、创新支持扶持机制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、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,提出了具体意见。

《实施意见》坚持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,分类管理、公益导向,优化环境、促进公平,注重改革创新、规范管理等原则,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,创新体制机制,完善扶持政策,加强规范管理,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,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。

《实施意见》着重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:一是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。明确将党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,继续坚持和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选派委任制度,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。二是深化分类管理改革。在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,明确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,按照“非禁即准”的原则,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,并按照不同的举办层次和类别进行登记。同时对现有民办学校(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)设置5年的过渡期,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。三是创新支持扶持机制。在财政投入、政府补贴、筹资渠道、税费优惠、土地供给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同等政策待遇或相应的支持。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,积极推进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同时从校长选聘、规范办学、财务资产管理、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。五是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。通过保障民办学校的收费、招生、办学等自主权,明确办学定位,培育民办学校品牌。切实加强对民办师生权益的保护,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,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、升学就业、社会优待、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。六是构建了保障措施。包括部门协调机制、政府管理方式、监督管理机制、行业组织自律、宣传引导等。